国家不让赌博为什么可以开棋牌室

棋牌室能正常营业跟国家禁止赌博不但不冲突,还保障棋牌室的正常营业。原因我解答如下:

棋牌室,是供人进行棋牌游戏的场所,是供人们休闲的场所。目前大部分是存在较多的是牌室,也就是大家常见的“麻将馆”。

一、开办棋牌室所需手续。

全国各地对棋牌室管理的不同规定,因为在现有的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在地方法规或是规章中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说开办棋牌室只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当然如果卖烟酒食品还要办理相关的烟草经营许可证、卫生证等。有些地方规章还规定需要要到消防部门备案、审批,还要到公安部门备案、审批。

图片[1]-国家不让赌博为什么可以开棋牌室-乐学小窝

二、棋牌室日常经营的相关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可见,棋牌室内的娱乐活动带有少量财物的输赢不认定为赌博,棋牌室只是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不抽头渔利也不算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是开设赌场罪。

三、合法经营与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开设赌场罪的区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为赌博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当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可见,棋牌室只是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不抽头渔利也不认定为违法犯罪,是正常经营行为。

四、正常娱乐和赌博的界定。

棋牌室内的娱乐活动带有少量财物的输赢不认定为赌博。但是,用财物或其它有价值的事物作注以一定方式争输赢,数额吵过一定限度的就认定为赌博,当然,这个数额每个地方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我所在的省会城市的规定是,“个人输赢不超200元”,是允许的。

图片[2]-国家不让赌博为什么可以开棋牌室-乐学小窝

《刑法》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可见,构成赌博罪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实施聚众赌博;一类是以赌博为业。

回到开头的问题,只要棋牌室内都是正常的法律允许的娱乐活动,当然可以正常经营。如果棋牌室内存在赌博,或者棋牌室抽头渔利,那这里的棋牌室就不是棋牌室了,而变成了赌场,公安部门肯定会查处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取缔。

总之,棋牌室正常经营跟国家禁止赌博不但毫不矛盾,并且国家还会保障棋牌室的正常经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棋牌室根据不同的级别有多种形式开放

开办棋牌室要遵守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不允许有赌博等情况出现。还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棋牌室的项目:

国内的棋牌室主要以麻将和扑克牌游戏为主要的娱乐项目,收费模式各不相同,有些场所提供了全自动麻将桌等设施,通常有按局收费、按人收费和按赌金抽成收费等方式。棋牌室的利润极高,在一个小区,棋牌室的收益往往高于超市和餐馆的几倍。

棋牌室与赌场进行几乎相同的项目,但棋牌室有别于赌场的是:棋牌室是法律允许的合法经营项目,而赌场是非法项目,另外棋牌室一般不涉及钱财等赌博交易。

图片[3]-国家不让赌博为什么可以开棋牌室-乐学小窝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立出来,并且提高了相关行为的法定刑,意在从严规制开设赌场——这种较赌博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涉赌犯罪行为,全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在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中,均会出现行为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的情形,但从行为性质上讲,开设赌场罪是一种不法的经营性行为,使其相较于赌博罪,具有以下行为特征:一是不分输赢均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罪中,行为人主要的获利方式是通过经营赌场,抽头渔利,间接获得赌博利润。不论赌博各方输赢,其均会抽头收取费用,且一般获利较多。而在赌博罪中,行为人通常是通过赌博赢得财物的方式,直接获得非法利益。二是参赌人员开放流动。有别于赌博罪招揽人员参赌比较随意、人员稳定性强、人合性强的特点,开设赌场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专门化赌场经营,不断吸引赌博人员加入,扩散知晓范围,扩大经营规模,使赌场得以持续性获利,故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博人员通常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三是具有较为完备的组织构架和细致的人员分工。组织构架、人员分工是赌场设立、运作、发展,并且能够提供有所讲究的赌博工具、赌博场所、赌博服务的必备要素,也是开设赌场作为经营性行为的重要体现。

开设赌场罪通常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行为人组织人员专门从事望风、看场或者放贷等与赌场运转密切相关的事务。司法实践中,确有许多犯罪分子,为隐匿行为、规避侦查,以经营棋牌室为幌子,从事开设赌场犯罪。但具体到这里,在获利方式上,以每桌300元收费,并提供茶水、饭菜、打扫卫生、长牌等服务,收费数额、收费方式与开设赌场犯罪中的抽头行为有明显差异。在参赌人员方面,案涉参赌人员相对特定,多为通过电话联系到的朋友等人员,范围较小,来源单一。在组织结构方面,虽然雇佣他人为赌博人员煮饭、打扫赌场卫生,但是召集赌博人员、通过监控设备望风等与赌博密切相关的核心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缺乏开设赌场犯罪基本的组织构架和人员分工。

不构成赌博犯罪的观点不能成立,应构成赌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旨在将民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和正常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与赌博犯罪作以区分,防止打击扩大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这一出罪条款所明确的情形,需要结合聚众赌博是否为行为人组织、涉案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等查明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对于依托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排除适用该出罪条款,依照刑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这里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场地,并主动联系参赌人员组织赌局,其行为明显有别于正常的棋牌室经营,且赌资数额大,仅仅查获当天的赌资就达15万余元;同时,银行卡流水也显示其有频发的大额资金来往,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依法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 版权声明
THE END
点赞15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